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增强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应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逐级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应当依法有序逐级信访,不得越级信访。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逐级向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合理诉求。信访人对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逐级依法依规申请复查、复核。
四、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信访人不依法逐级表达诉求,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场所扰乱社会秩序、信访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然重复越级上访的;信访事项已经信访三级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经各级信访联席办、信访局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二)涉法涉诉事项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到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工作秩序的,或实施威胁、侵犯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以信访为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阻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在信访活动中,损坏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九)以信访为名,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或者本人直接参与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穿血衣、披麻戴孝、抬棺材、抬遗体、捧骨灰、捧遗像、焚烧物品等行为的;或者采取跳楼、跳河、自焚、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 等方式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十二)在信访活动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三)利用全国全区全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期间进京赴邕到市越级上访,或到非接待场所上访的。
(十四)对在信访场所以生病无法行动为由,拒绝就医,存在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
六、对初次实施违法信访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今后不再违法信访并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交书面悔过书、保证书,并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七、公民应当依法依规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个人信息将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司法局 桂林市信访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