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村民合作社换证赋码工作的通知》(桂村经领〔2019〕8号)等要求,由原资源县农业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登记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62号)《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证书》样式及打印技术标准的通知》(桂农业办函〔2018〕3号)要求编码颁发给各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登记证书即日起作废,今后凡使用原资源县农业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证书和公章办理业务(变更登记除外)办理业务行为均为不合法行为,特此声明。
资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