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下午,资源县人民法院线上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8235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在资源县梅溪镇把火石村金鸡坪河段非法采砂,并将非法采得的河砂运回其位于梅溪村九相田组自建房屋旁的空地和梅溪村通往喻家晓地岔路口旁空地堆放,后将非法采得的河砂销售给杨某某获利10685元;销售给周某某获利5300元;销售给何某某获利15550元;销售给夏某某获利150820元,以上非法获利共计182355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已形成证据链条。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资源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有力威慑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充分体现了该院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青山绿水的决心和使命。下一步,资源法院将继续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切实做到以司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